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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新政 20 条措施推动金融市场更加开放

来源:中国金融网   2025年01月22日 19时53分

2018-8-24-人民银行-4.jpg


中国金融网首席金融观察员 大河


近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商务部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《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从六方面提出 20 条政策措施,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注入了强大动力。


《意见》的 20 条政策措施可细分为六类。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方面,遵循内外一致原则,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,若允许中资开展,则试点地区外资也可开展,无论是许可形式还是试点形式,都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平等机会。这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将有更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,能为市场带来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,丰富金融产品体系。


“120 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” 这一举措极具意义。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后,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审批时限由 180 天缩短至 120 天,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同样如此。这大幅提高了审批效率,减少了金融机构等待时间,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入驻试点地区,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。


在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上,《意见》也有诸多动作。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 “跨境理财通” 试点,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。这不仅满足了居民多样化的投资需求,还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地区的金融联系,促进了区域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。


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也是重点之一。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,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、汇出且无迟延。同时,在海南自由贸易港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,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。这些举措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,降低了资金流动的成本和风险,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流入,为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资金和活力。


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方面,《意见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,明晰规则,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。还将研究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 “白名单” 制度,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。这既保障了金融数据的安全,又为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,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。


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定开放的基石。通过加强监管,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,确保金融市场在开放过程中的平稳运行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为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

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、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,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。这是我国金融领域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、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尝试,有望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、更深层次开展探索,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制度型开放、系统性改革成效、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。


《意见》的出台,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。20 条政策措施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,相互配合、相互促进,既注重扩大开放,又强调风险防控,将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活力,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,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体系,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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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新政 20 条措施推动金融市场更加开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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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网首席金融观察员 大河


近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商务部、金融监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、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《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从六方面提出 20 条政策措施,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注入了强大动力。


《意见》的 20 条政策措施可细分为六类。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方面,遵循内外一致原则,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,若允许中资开展,则试点地区外资也可开展,无论是许可形式还是试点形式,都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平等机会。这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将有更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,能为市场带来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,丰富金融产品体系。


“120 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” 这一举措极具意义。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后,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审批时限由 180 天缩短至 120 天,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同样如此。这大幅提高了审批效率,减少了金融机构等待时间,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入驻试点地区,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。


在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上,《意见》也有诸多动作。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 “跨境理财通” 试点,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。这不仅满足了居民多样化的投资需求,还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地区的金融联系,促进了区域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。


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也是重点之一。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,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、汇出且无迟延。同时,在海南自由贸易港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,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。这些举措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,降低了资金流动的成本和风险,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流入,为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资金和活力。


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方面,《意见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,明晰规则,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。还将研究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 “白名单” 制度,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。这既保障了金融数据的安全,又为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,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。


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定开放的基石。通过加强监管,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,确保金融市场在开放过程中的平稳运行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为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

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、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,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。这是我国金融领域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、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尝试,有望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、更深层次开展探索,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(港)制度型开放、系统性改革成效、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。


《意见》的出台,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。20 条政策措施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,相互配合、相互促进,既注重扩大开放,又强调风险防控,将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活力,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,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体系,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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